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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有限公司注销事项说明和办事程序

【解散与清算事由】

解散原因应否清算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决议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裁定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说明】

  1. 有限责任公司解散,依法应清算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并任命清算组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组成
  2.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 公司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5. 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6. 清算期内,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7. 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办事程序】

  • 决议解散,成立清算组,任命清算组负责人
  • 向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
  • 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刊登清算公告
  • 办理国税、地税注销手续
  • 清算公司财产,编制清算报告,
  • 领取《公司注销登记申请表》,按要求准备文件
  • 向公安机关缴销公章
  •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
  • 领取注销通知书后,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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